【導讀】:2015年10月28日,商務部以2015年第2號令發布《商務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決定》”),對涉及外資、內貿、對外援助的29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取消外商投資和國內貿易等領域的*低注冊資本、出資期限、首次出資比例和貨幣出資比例等限制或要求,對于外商投資實務有重大利好。
眾所周知,于2014年3月1日起實施的《公司法》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低限額之外”,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沒有*低要求。但是外商投資領域存在多部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相關外商投資公司設定*低注冊資本或*低實繳資本的要求。比如《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要求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低注冊資本人民幣3000萬元、《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要求外商投資性公司*低注冊資本3000萬美元、《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要求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低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等等。審批實踐中,雖然該等規定有悖于《公司法》之上位法規定,但審批機關仍然繼續執行該等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也給外商投資造成障礙。
此次商務部以部令形式明確廢止或修改有關條款,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審批實踐終和《公司法》規定接軌。《決定》刪除及修改涉及的規范性文件和條款內容較多,提請投資者注意以下外商投資領域注冊資本的重要變化。
一、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低注冊資本金額取消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低注冊資本金額的取消使得擬到新三板或地區股交中心掛牌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低注冊資本上的障礙掃清。
二、外商投資創投企業投資者出資金額門檻取消
外商投資創投企業投資者出資金額門檻取消,但同時,關于必備投資者在成立外商投資創投企業前管理的資本規模仍沒有任何變化。
三、外商投資性公司*低注冊資本取消
外商投資性公司*低注冊資本取消,除有限責任形式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外,亦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性公司。提請注意的是,對于外國投資者資產規模以及在華實際繳付出資規模的要求仍然保留。
四、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占注冊資本比例限制取消
以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未實繳出資股權亦可出資,股權出資占注冊資本比例限制取消。
此外,決定取消的*低注冊資本要求包括:
1.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
2.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注冊資本*低限額為100萬美元;
3. 外商投資物流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此次商務部以部令形式明確廢止或修改有關條款,在提高行政權力運行的合法性、一致性和透明度、優化外商投資政策法律環境等方面產生重要的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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