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日常經營活動期間,經常會聽好多會計提到,股東萬萬不要向公司借款,否則必然繳納20%個稅。那么,這一問題是真實存在的嗎?該說法是否真的準確無誤呢?下面本文將帶領*對此進行具體了解!
其實,以上說法并不確切,股東并非不可以從公司借款,只要用途是公司經營,則可以借款,而且沒有期限一年的限制,真實的業務真實做賬體現就可以。
比如:股東借款用于部門備用金、用于出差差旅費、用于日常用品采購等,建議保留好相關與經營有關的證據資料,如合同、采購入庫單、出差報銷單據等。
不過,對于個人股東的借款,與經營無關且期限超過一年的,將面臨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20%的個人所得稅,企業由于未履行扣繳義務還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例如:一家私企財務總監,說公司正在面臨稅務稽查,現在賬面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沒出現大問題,*大問題在于賬上的“其他應收款-股東劉總”的大額常年借款630萬元一直掛賬未還,而且公司無法提供該筆借款用于經營的任何證據,現在面臨20%個稅的巨大涉稅風險。
所以,為了避免因長期借款掛賬帶來涉稅風險。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時,一定要注意2個問題,一個是借款用途的問題是否與經營相關;另一個是借款時間問題,建議早借早還,盡量不要超過一年。
【參考政策】
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2005]120號《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四)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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