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甲在某市工作,2013全年工資收入為210,000元。當年所在市社平工資是5,686元,則社平工資三倍為:5,686×12×3=204,696元。
2014年12月企業為其繳納個人年金10,000元,則2014年12月份當月此10,000元個人年金的免稅金額為5,686×3×4%=682元,剩余10,000-682=9,318元并入當月工資收入計稅?還是以682×12=8,184元作為免稅金額,10,000-8,184=1,816元并入工資計稅?哪種免稅金額計算正確?繳納的年金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從問題中判斷,該公司是按年為員工繳納年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
一、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按照規定為員工繳納企業年金,企業繳費部分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按照年金試行辦法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8.33%),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16.67%)。
該公司為甲繳納企業年金中的企業繳費部分為10,000元,占上年度甲工資總額的比例為4.76%(10,000/210,000),若按該比例確定個人繳費部分,則企業繳費部分10,000元符合規定,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貴公司所述10,000元為甲個人繳費金額。
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結合財稅〔2013〕103號第一條第4項規定,針對的是按月執行的標準。對按年、按季繳納的,目前沒有政策規定。
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三倍:5,686×3=17,058元
年金個人繳費的稅前扣除限額:17,058×4%=682元
因此,準予稅前扣除的個人繳費部分的金額為682元,超出部分9,318元不能從工資中扣除。
引用資料:企業選擇怎樣的代理記賬才是優選?
解決時間:2022-08-16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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