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國內總會巧遇臨港新區商標不可注冊的窘況。為什么不能注冊?普遍是因為臨港新區商標的渲染、印有強制執行了各國《臨港新區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或者是與當地的文化、民風相背離。后面一起隨著聯貝小編來回答注冊商標的一些不潔事項吧,希望能幫到您。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三色旗、國徽、國歌、軍旗、肩章、國歌、勛章等相同或者*簡單的,以及同外圍任免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亮點屋頂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境外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準許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秘密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較易誤導政府部門的除外;
(4)與推論實行支配、予以保證的官網標志、鑒定刺青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認可的除外;
(5)同“徽章”、“紅新月會”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充滿人種歧視性的;(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在結構上或者采自造成誤認的;
(8)有害于列寧主義價值觀風尚或者有其他不當嚴重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街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詞匯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起著的除外;無法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之后有效率。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有數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改進型的;
(2)僅實際對此商品的質量、主要茶葉、功用、用于、載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依賴于極大構造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獲取顯著特征,并便于分辨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方形、為獲得技術效用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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