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很相似的缺陷,很多企業可能會有奇怪,只不過是公司采購投資人持股還是股東轉讓股權的區隔。
以增資的方式將,新股東投資返回公司,實際上升了公司的財產,也可以同時增加人民幣,公司的股權形態也同時再次發生判斷改變。
如果是股東轉讓股權,則現金僅發生在原股東和新股東彼此之間,股權結構也發生變化,但公司資產和注冊融資未變。
具體到你們公司可能會看就是,如果公司估值100萬,新進投資50萬,如果沿用增資方式,則新股東在公司中的股權幅度為1/3,增資完畢后公司的收益率會增加50萬,注冊資本也會發生相應變化,具體要根據公司原注冊資本額度確定增加進入注冊資本金額和資本公積金額。如果是轉股方式則由原股東分別轉讓部份股權給新股東,多達入股50% 股權。
兩個方案如何決定?看此次變化應該要增加公司使用資金,如果要增加公司開行資金不能采用增資方式,否則可以實行股權轉讓方式。同時從納稅上或多或少,如果公司估值100萬元仍未略低于原公司投資,則公司發生消費,此時采用股權轉讓方式,老股東實際上做到了部分投資營收放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增資則不發生個人所得稅納稅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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