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在特定情況下,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方便納稅人納稅,對一些特定的經營行為,一般納稅人同樣可適用簡易辦法征稅。
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需要注意的問題
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要細思量。應該說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目的在于**。但不是任何情況下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都可以少納稅,因此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要通盤考慮,不能一味選擇,而且需要準確估算未來36個月內究竟有多少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因為財稅〔2013〕106號第十五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有形動產經營租賃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范圍如何掌握?首先,一般納稅人經營租賃中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有形動產,必須是其在該地區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其次,并非納稅人在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所有有形動產都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試點納稅人在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應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同時,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對于納稅義務發生在試點實施之日前的有形動產租賃,并不繳納增值稅,當然也就不存在計稅方法的選擇;再次,對于一般納稅人以試點實施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的經營租賃,并非一定要求采取簡易計稅辦法,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辦法。承租人情況不同,其對增值稅發票的要求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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