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設備使用年限國家標準如下:1、實行有效可行的醫療設備更新制度,是保證醫院正常運轉,提高醫療質量的關鍵措施。
2、醫療設備更新年限,可根據其性能、耐用度、質量情況、使用頻率來確定。
3、醫療設備的暫定更新年限:電子儀器及光學儀器類為8年,機械類醫用電器為10年,放射性設備及其它耐用設備為15年,纖維內窺鏡為5000人次。
4、器械科負責對全院各科室貴重醫療儀器設備,建檔管理,記錄機器的購進、安裝時間、使用時間、故障及維修保養情況,為該設備的更新積累資料依據。
5、各科室要及時的填寫機器使用及維修記錄、設備科維修人員要定期檢查機器使用操作情況,填寫維修記錄。
設備需要更新的程度:
1、已達到或超過規定年限且無修復使用價值的儀器設備。
2、結構陳舊、性能落后、嚴重喪失精度,不能滿足使用要求且無法修復的儀器設備。
3、嚴重影響安全、繼續使用將會引起事故危險,且不易修復改裝者。對患者也是一種危害。
4、嚴重浪費能源、造成嚴重危害、因事故或災害造成嚴重損壞的儀器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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