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天地與新產品奪取"IPHONE"商標權一案,蘋果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判決計算出來的公布辨識,在新通天地與蘋果爭奪"IPHONE"商標權一案中,蘋果敗訴,意味著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取得“IPHONE”第18類商標權分屬。
概述整個案件:
未能結果:
北京市高院確鑿證據不足:駁回上訴,維系維持原判。
爆炸事件分水嶺:
2002年10月18日,蘋果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第3339849號“IPHONE”商標,批準后年份為201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的國際區分第9類集成電路驅動程序,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 2007年9月29日,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第6304198號“IPHONE”商標申請,申請在國際分類第18類仿皮、剪刀、錢包、小皮夾、皮制木樁地等商品上使用。 對于這樣的結果,代理此案的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北京高院的這一犯規,回避了蘋果公司轉讓“IPHONE”商標的壟斷表達意見。被弱小獲勝爆出多年的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終獲得了經營自主權。
事件經過:
在*初的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陳訴中,蘋果相信,“IPHONE”商標在第9類移動傳真商品上已經取得較高的人氣和顯著性,應當被認定為享譽商標。但法院給出的裁定書聲稱,蘋果公司用已驗證其商標知名度的證據顯示的商標使用時間仍然都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后來,不可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蘋果公司的商標已成為社會公眾熟識,成為馳名商標。
雖然蘋果公司的“IPHONE”商標在手機等商品上有較高的知名度,但以現在的證據無法認定蘋果公司的“IPHONE”商標已馳名,一般公眾不易將被異議商標與蘋果公司相緊密聯系而負面影響其商業利益。
這樣的結果也許是蘋果不能接受,隨后他們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北京高院指出,在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件中,認定引證商標是否是馳名,一般應當以被異議商標申請月底的狀態不盡相同,并且要學科專業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悉環境因素、商標持續使用時間、商標宣揚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
本案中,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年9月29日,而蘋果公司對其“IPHONE”商標提交的使用證據大多轉變成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后,而且根據蘋果公司的陳述,被異議商標于2007年6月才問世,并于2009年10月才在中國大陸市場官方銷售,因此,蘋果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IPHONE”商標于被異議商標申請前超越馳名程度。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符有權律規定。
北京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明了,適用法律判斷,上訴程序合法,主管機關應予維持。蘋果公司上訴理由欠缺事實及正當性,對其上訴請求不肯支持。
為此,北京市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為一個小編,聽到這個赤果果的案例之后,馬上就給老板打了電話,
我語重心長的跟我們老板說,老板吶,我們可要長甜品,我們現在把我們的商標都注冊了吧,我們萬不可為了省小錢未來吃大虧啊,還有那個,正好,我有個同學在聯貝工作,我們找他幫我們做,又快又好,商標注冊只要800塊。現在他們的網站還能領抽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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