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冊寶山商標申請過程中,不時會出現的一個問題是申請人在向國家申請寶山商標專用權的時候公會有資深寶山商標顧問建議同時做版權登記。那么此中版權與商標權倆者彼此之間是否是什么樣的關系?要看看這兩者之間的關系,須要要明白表列出問題:
首先,商標權與版權的概念商標權是指商標注冊人贏得的在優先消費或服務上獨占地、排他地使用商標的平等權利。而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公司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旨意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服務共享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選用的,主要用途差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由文字、二維圖、小寫、數字、圖形會徽、紫色組合,或者上述概念的組合,具有顯著相似性的標志;規范就是用在產品或者服務上的標記,即牌子。
著作權,又稱為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民間組織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立案享有的房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專指。
其次,二者的人身安全單純
商標保護的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慢慢地的標志,商標權的保護是基于辨別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
著作權保護的則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創新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譜曲成果。著作權的保護基于作品的獨創性(或稱原創性)。
第三,二者的保護方式
著作權一般裝置激發,不需要經過某些特別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我國的公民和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是以作品的完已是著作權產生的標志而不是出版時。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兌現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版權登記的意涵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自動產生,作品實行自愿性登記。
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物權依法取得的著作權并有所影響。但在著作權人的維權方法論中,因未辦理著作權登記而不可有效驗證權利存有,從而終于造成了敗訴的情況卻會出現,這是什么原因呢?
為什么要進行著作權登記意義在此時便變得重要起來,登記的可能性主要概括為以下幾點:
除非有其他足以奪權著作權登記學位內容的似乎證據,否則,持有登記證書的一方將被*高人民裁決或行政機關認定是作品的著作權權利人;
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是著作權人開啟反盜版維權行動的理論上條件;
辦理著作權登記,是我國擔保法規定使用作品著作權為債務提供質押擔保的必經程序;
著作權登記證書是權利人申請對作品著作權重要性進行評估時,應當向評估機構呈交的必備證明文件;
著作權登記證書是權利人競爭力展示出的標志。
第五,商標權與版權的矛盾原因
版權與商標權在法律連續性上并不相同,但兩者的模糊并不是涇渭分明的。有時候,設計商標的過程也是創造性智力勞動的過程,在提高一定創作高度的情況下,商標就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如果商標注冊人與商標設計者為同一主體或者取得了商標設計者的授權,則不想產生權利沖突的問題;但如果二者不是同一主體,比如商標注冊圖樣并非自己著作或者即便是自己著作卻不能證明屬自己權利情況下沖突就出現了,商標的注冊申請不會受到影響。
第六,商標權與版權的沖突表現
商標權與著作權再次發生沖突通常是申請的商標的著作權歸屬于不得而知,在申請人將此作品作為商標申請時出現了著作權人主張該商標著作權新的,而商標申請人并未經授權或能舉證出該商標著作權屬于自己的權利證明,從而產生基于商標作品的著作權之爭。
因此,當有人提出商標申請侵犯自己的著作權利時,申請人就需提供該商標的著作權利的證明材料,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而權利主張者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商標申請就會產生苦惱;而到現今為止,*有效、*順暢的方式就是著作權登記證明,所以商標申請的同時做著作權登記的意義便在于此,即保證基于商標的著作權屬于自己,商標申請便不會出現著作權利歸屬之爭的問題。
第七,商標權與著作權沖突的解決
如果商標產生基于商標作品的著作權之爭,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如果著作權利人對注冊商標有異議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并入該注冊商標,也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商標權人停止使用其注冊商標。
由于商標資源較小有限、信息化理智不容忍之經濟利益驅動、法案疏漏等原因,商標權與著作權的沖突頻繁發生。因此,在出現著作權與商標權或者與其他權利沖突的時候,著作權的確權顯得極為重要;雖然著作權實行自動保護,但由于這種自動保護在確權時不能起到著作權的權利的有效證明作用,也即著作權自動保護存在確權的亂象。所以為了防止著作權利的不明,在注冊商標的同時先做版權的登記,正是保證商標權不出現問題的*出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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