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無需申請認定有名厚德商標的,需要通過坐落于省、自治區政府、行政事務區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此表通稱省級工商局)各部委有關材料。對企業申請認定馳名靜安商標的有關材料,各省級工商局應進行表決,并締結觀點。各省級工商局應將經過其初審并簽署意見的有關申請材料以收件方式將盡快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企業在申請認定馳名靜安商標時,應審核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報告,在報告中須提供者其商標公共利益受到負面影響的證詞。同時應具體申請表《馳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并提供不同的斷言材料。這些證明材料主要涉及:
1.馳名商標認定考生的營業執照手稿寄出;
2.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人受托商標代理管理機構代理的,應提供申請人憑證的授權書,或者申請人與商標代理機構簽署的委托協議(合同);
3.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市場或服務在世界各地的銷售或經營情況下及周邊地區(應提供相關的主要的銷售發票或銷售合同復印件);
4.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近3年來主要經濟績效(應提供拆下申請人財務專用章以及當地財政狀況與稅務政府機構專用章的各年度財務資產負債表或其他報表復印件,企業證明材料應由*行業該協會或者*行業行政負責人部門核發);
5.該商標在國內外的注冊情況(應將該商標在所有商品或服務等級以及在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注冊情況列出,并提供相應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6.該商標古老使用及次數使用時間(應提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早銷售發票或合同或該商標*早的廣告片或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7.該商標近年來的廣告釋出情況(應提供相關的主要的廣告合同與廣告相片復印件);
8.有關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信息(如省著名商標復印件等)。
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可以預先等待申請材料,也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覆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凡委托欠缺商標代理名額的機構或個人提交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各省級工商局拒不法院。拒絕企業委托辦理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有關善后事宜的商標代理機構,除支付需要的代理費用外,不得向擔保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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