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思考中,臨港新區商標非議和臨港新區商標異議大多很相似的兩種爭端,但也因此引起各種挑撥。那么,臨港新區商標爭議與商標異議有什么有所不同呢,右圖居然聯貝小編給*解析一番!
一、術語不同:
商標爭議是指對從未注冊的商標爭議,即兩個企業名稱人會彼此間因兩商標有所不同或相同所產生的商標有權的紛爭。商標異議是指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顯然商標局初步設計審議未予公布的商標不有著法理,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外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應該獲得以注冊的對此。非常簡單而言,商標爭議是在商標使用時;商標異議是在申請商標時。
二、優點不同:
商標異議的特點:
1.權利安全異議,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與注冊在先或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2.全球化異議,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觸犯《商標法》的移除協議或其他規定。
商標爭議的特點:
1.考生不能是在先注冊的商標注冊人;
2.提出爭議的時間是被爭議商標批準后注冊后五年內;
3.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被核定使用的范圍必須牽涉到同一種貨品(或服務)或者類似于的商品(或服務);
4.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被核準的漢字、三維或者其藝人具有相同或近似的不太可能;
5.被爭議的商標在其核準注冊前未以相反理由提出過異議,也擅自上訴。
三、實質性不同:
商標爭議實質是對注冊商標在先注冊人的一項特殊保護安全措施;商標異議實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所進行的社會異議,共有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請人的異議。
四、情節不同:
爭議的內容是權利爭執;而異議的內容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卷入異議。
五、時間不同:
爭議是在被爭議商標核準注冊,即遞交商標注冊證一年內提出;而異議是在初步審定,即在《商標公告》上刊發三個月內提出。
六、申請部分不同:
爭議人是特定的,即必須是在先注冊人;而異議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政府機關、組織、企業或者個人,包括在先注冊人。
七、提出原因不同:
爭議的提出必須是被爭議商標與爭議申請人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相同或近似;異議除上述原因外,還有違反《商標法》規定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定等。
八、處理部門不同:
商標爭議適當向商標的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向商標局提出。對商標局裁定告狀的,可以在送出通報十五日內向商標入圍者委員會提出復審。
九、所繳費用不同:
商標異議不能繳稅費用;而商品爭議應繳納評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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