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和注冊資本,二者合法性不盡相同,但本質和量詞既有聯絡,又有區分。根據2014年《公法》修正后法令采行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司法管理總局2014年第64號通告),注冊資本的假定如下:
第二條 公司法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國家機關立案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行發動設立方式為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會長招股的新股投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得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終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實繳的,注冊資本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的出資額或者實收股本總額。
由上可以假設,【注冊資本】的實質是公司創設時股東以認繳或實繳方式具體的出資額/股本總額。其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規定、年審環評等一系列程序在法律上未予斷定,展現出出“注冊”二字的意義,并作為公司對內積極開展經營范圍的一張“親筆簽名”。
而對于【資本公積】,《企業會計準則》僅在下方所述主要會計科目及處理的紅皮書中作了如下說明:
本科生目折算企業寄送投資者出資額大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比例的其余部分。有效算入所有權基本權利的融資稅和傷亡,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然后詳見了一些相關此科目的業務處理,如可供出售金融存款增值、發股發債保費沖減、權益法下被投資商資本部份的權益變更、投資用于政治性匹配等。可見,【資本公積】更多地是作為一個體現會計一體權益變動的物件,而非與資產、呆帳、所有者權益相等或特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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