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許可證是指經營性人力資源機構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經營勞務派遣許可后,依法獲準的許可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證明文書或材料。
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二)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三)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四)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六)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法律依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六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許可機關)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七條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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