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
這兩天各大QQ群、微信群又被刷屏了,起因就是這樣一則通知,內容主要表達這兩個意思:
1、所有營業稅涉稅老項目將于2017年12月31日截止,將不再開具3%點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逾期未開的老項目工程將按照11%征收增值稅。
2、必須12月31日之前取得所有成本發票,不然都要25%補稅。
那么這是真的嗎?真真假假,我們運用我們所學所思來分析判斷一下,自然心中就有底了。
1、老項目的概念是怎么來的?
關于老項目的概念,其實主要源于16年全面營改增36號文對建筑、房地產業簡易計稅政策。
文中規定,建筑工程項目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適用3%征收率。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2、老項目政策是否在會在12月31日終止?
關于老項目簡易計稅政策是否在年底之前終止,講真,稅務局到目前為止并沒有通知。
而且個人覺得,這項政策隨著老項目工程的陸續完工,自然而然就“失效”,如果突然在一個不恰當的時期出臺一個通知強制規定截止時間,勢必對引起企業經營決策的混亂,不利于企業經營發展,這也不是稅收政策的初衷。
所以關于這個通知不可信!
3、12月31日之前補開發票卻有此事,但是并非通知說的意思,而是另有說法。
具體是這樣,為了解決試點納稅人在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的開票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特別提醒,如果有如下情況的:
已補繳營業稅稅款,未開具發票的;
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
已申報營業稅,已開具發票,發生銷售退回或折讓、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或重新開具發票的。
趕緊再12月31日之前補開不征稅發票。
過了這個時點,如果沒有新的政策,再要開具增值稅發票,就真的得再繳一次增值稅了(針對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無時間限制)
4、關于12月31日之前補齊成本票,否則全部交稅的說法就是嚇唬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因此,企業在當年實際發生的、歸屬于當期的費用,應當列支在當期,并在當期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企業將當期的費用計入以后年度損益,則在列支年度不能稅前扣除,而需要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納稅調增。
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第六款之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因此平時發票暫時沒有取得,但是相應的成本費用可以真實計量確認的,按照權責發生制,就需要在當期所得稅匯算時候扣除,只要企業在次年的匯算清繳前取得發票都可以。就算沒有及時取得發票,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可以提出專項申報追補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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