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使用風險的控制,主要涉及到哪些權利主體?
首先,音樂版權的原始權利人分別是作詞和作曲的作品,如果是音樂類的作品,則權利人是制片方,在權利人后,根據作品不同的使用環境,有演出者、錄音者、版權代理機構、音樂分發平臺,集體管理組織、衍生品開發企業、網絡運營商、硬件設備提供者等。音樂版權和相關權利在多種主體的參與和擴展下顯得豐富。
音樂版權的主要涉及到的權利有哪些?
人身權:
對作者來說,主要包括署名權和作品完整權,對表演者來說,主要包括表演者身份和形象保護不受歪曲的權利。署名權包括真實名字的署名、筆名的署名以及不署名的權利,近年來因為署名糾紛的不斷頻發,引起了業界的廣泛關注。財產權:
對作者來說,主要包括詞曲的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攝影權,以及表演者來說,包括固定權、發行權、傳播權,對于錄音者、視頻制作者來說,包括福之泉、發行權、轉播權和播放權。對于網絡音樂平臺,如果想要對這些錄音作品進行播放、緩存、下載等行為,則作者、表演者、錄音制作者三者的授權缺一不可。當前對于網絡表演直播的定性還有爭議。除此之外還有機械灌錄權、影視同步權、公開播放權等,雖然音樂安全是一個慣用的屬于,但是實際上其中包括眾多權利,在法律上復制權、表演權、攝影權等有一些近似的地方,特別是新的創新創作方式,容易造成法律和實際操作中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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