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他人對企業的商標提出商標撤三申請的時候,企業要如何應對呢?按照規定,企業需要拿出在規定的三年期限內企業使用商標的證據,才可以保住自己的商標不會撤銷,不過,也不是所有的使用證據都可以當成商標撤三答辯的證據。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5、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另外,在商標撤三中正確使用商標所保留下的商標證據才是有效的,如果企業使用商標的時候對其進行更改了,那么這樣所留下的證據并不能算作企業使用商標了,這樣的證據即便提交上去,作用也不大。
撤三答辯是必須以真實有效的使用證據來進行證明被撤銷商標在經營活動中有實際使用,從而進行答辯。所以當我們在經營活動當中有使用或者涉及已注冊商標的情況,要盡可能的保留使用證據,才不會因為商標撤三而失去商標,只能重新申請商標注冊,重新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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