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護企業的商標在被商標撤三的時候完美反駁?企業當然要隨時做好準備了,不到等到商標被撤三的時候,企業才想起來沒有使用商標,或者是沒有保留商標的使用證據,都會讓企業失去商標。
商標是企業的知識產權,如果被撤三了,企業就白注冊商標了,畢竟注冊商標比較困難,會浪費企業很多的時間,因此,注冊商標后一定要及時的、正確的使用商標,并保留好商標的使用證據。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這一規定通常被簡稱為“撤三”制度。設立“撤三”制度的目的,在于將商標囤積投機者逐出市場,保護善意的市場經營者,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
顯然,要適用“撤三”制度,首先要厘清商標的“使用”概念。所謂商標的使用,是指發揮商標識別功能的使用。具體而言,應當是在商業環境中的公開使用,是體現商標權人真實意圖的使用,以及符合商標注冊范圍的合法使用。然而,在實踐中,出現了諸多形式上并不符合商標使用概念的情形,這些情形下的商標使用是否屬于我國現行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需要對此進行具體分析。
需要企業注意的是,商標撤三時企業提交的證據一定要是符合要求的正確使用后保留的證據。
商標被撤三,企業要及時提交證據,商標是企業的知識產權,為了維護企業的商標,企業一定要及時使用商標,要知道并不是商標注冊后就萬事大吉了,不使用照樣就會被商標撤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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