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認為公司的錢就是老板個人的錢,老板花公司的錢可以跟花自己的錢一樣不用。就都有很多老板本身肯定也認為自己辛辛苦苦賺的錢難不成還不必自己支配?真的是這樣嗎?公司的錢等于老板的錢?小編今天帶*看2個案例!
老板隨意動用公司財務必然很嚴重!
案例:老板跟公司“借錢”,現在面臨20%個稅的巨大涉稅風險。
今天遇上公司總部私企的財務經理,哭訴說公司正試圖面臨稅務緝私,現在估值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沒有出現大的原因,目前*大者問題在于賬上的“其他貼現款-股東劉總”的大額常年借貸630萬元一直掛賬未還,而且公司無法提供該筆借款用以經營的任何證詞,現在面臨20%個稅的巨大涉稅風險。
政策規定: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則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年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交回,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對應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率、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 財稅〔2008〕8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置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關稅》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是將財產無償或有償出廠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醫護人員的;
(二)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集〈個人所得稅管理前提〉的通知》(營業稅發〔2005〕120號)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強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以及自治為生生產要素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強化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苛按照有關規定納稅。
公司的錢≠老板的錢,別再讓老板隨意取支公司錢了
案例:老板跟公司“借錢”,罰105萬個稅
有一個老板在前些年開了一家公司,做生意非常繁華,以后自己需要買一套房子提高改善與世隔絕,于是便從自己所開的公里“借”走了350萬元拿去買房子了。公司少了350萬那才會把帳做平呀,于是當時公司的會計師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老板借款 350萬元
貸:負債 350萬元
這筆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掛在“其他應收款”下沒有歸還。
*看看這樣處理有什么問題嗎?肯定很多老板會說我也是這樣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剛設立時是先把一筆錢轉入公司賬上轉一圈后又轉走了,當老板把錢轉進來的時候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金融機構存款
貸:配股—老板入股
抽走時也是把抽走的資金作為股東借款掛在“其他應收款”賬下長期不歸還。
以上這些會計處理看起來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在今年“稅務公安部”的大條件下,這么做是一擊的!
當地的兼理在對這老板的公司稅務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應收款”下注意到了這筆老板轉走多年都沒有歸還的350萬元“借款”,稅局的平權看后把坐在一拍:這還出色,納稅!繼續對老板這筆借走的350萬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70萬元,并對少扣繳稅款所處百分之五十的罰金即35萬元,共計105萬就這么的沒有了。
為什么這借走的350萬元會被認定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呢?
政策規定:
在2003年時國家稅務總局就曾下發了一個文(財稅【2003】158號),其中在該文的第二條中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公司雖然是老板的,但是卻不是老板的小金庫,老板從公司帳上抽走資金長期不還拿去干別的什么事那是說什么的。
老板如果想從公司“借款”怎么辦?
一般來說,這樣做不非法行為,除非是分屬經常性借款、分配利潤等特殊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前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將公司基本戶的錢轉入老板私人賬戶上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屬于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應收款-老板名
貸:銀行存款
以后拿到發票,證明其用途,可以是生產物資或者其他允許列支的費用,可沖抵其他應收款。
借:管理費用/營業費用/營業收入/原材料等
貸:其他應收款
或者老板額度:
借:銀行存款/支付
貸:其他應收款
但如果借款時間超過一年,按稅法規定會認為是對老板個人的利潤分配,需要就該款項繳納個人所稅。
注意到這里,真的驚出一身冷汗,財務趕緊看看自家的賬本,是不是也實際上這樣的稅務風險!
老板向公司“借錢”不還稅務風險不會缺乏!送你6個意愿提醒
1、公司賬面上必須不讓長期掛賬股東個人的其他應收款,股東借款的涉稅風險*大。
2、股東若是有從公司的借款掛賬,必須用途是用于公司經營,而且有證據來證明與經營相關,消除涉稅風險。
比如:在借款條或者借款協議上無法體現出借款的用途。
3、股東若是有從公司的借款掛賬,意見早借早還,盡量不要超過一年,避免涉稅風險。
4 、對于股東用于個人用的借款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拿下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5、其他應收款必修隱蔽了不必要的涉稅風險,因為從科目含義上看是企業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不一定必然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因此不要亂用其他應收款。
6、下一次面臨個人股東借款的時候,一定要注意2個問題,一個是借款用途的問題是否與經營相關;另一個是借款時間問題,不要逾期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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