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劉總是服裝店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今年6月份劉總把200萬元資金歸屬公司賬戶,歸屬于國有土地國資委的本質,但是不做持股處理。
會計師處理一
送出劉總200萬元贈給款:
借:存款200萬元
貸:投資公積200萬元
提醒:凡合同、協議互不侵犯作為增資(還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扣除企業的年收入貿易額,沒有人企業所得稅。
會計處理二
收到劉總200萬元贈與款:
借:銀行存款20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200萬元
提醒:企業接管股東劃入股票,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判案效用計入收入總額,推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參看一
國家稅務總局核定2014年第29號《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原因的公告》:
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給資產、集團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繼續本企業的股權,總投資),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斷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2、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參考二
2014年05月28日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的解釋:
二、關于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的,說明該事宜屬于企業出現異常遵從股東股權投資性行為,因此,不必作為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說明該事項不屬于企業正常接受股東股權投資行為,而是接受贈予行為,因此,應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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