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許多企業為了反映對裁員的學術公益,減低員工工作的素質,往往會為員工提供者各種福利。令人關注的是,企業福利費扣減在稅法上有確切的規定,處理不合理往往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稅務后果。
下面一:
R公司于2018年計提福利費20萬元,未超過工資、酬勞總額的14%。2018年,該公司實際卷入福利費支出約16萬元,其余4萬元為已計提并在管理費用安道爾,但未實際發生的福利費。
該企業在進行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沒有對未實際支出的4萬元福利費做納稅調增處理。稅務機關經安全檢查,要求R公司進行相應處理,補繳企業所得稅,并繳納相應的滯納金。
計提的福利費未實際支出,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個問題,常再次出現在“老會計”群體,他們習慣了從前關于福利費的估算扣除方式則,忽視了稅法的波動。
事實上,福利費的扣除方式早在2008年就發生了扭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鐵路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以外,準予扣除。這一規定將預提扣除改為了余額內皇上扣除,只能企業財務消防人員可靠解釋。
示例二:
K公司2018年的全年福利費支出總額未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不過,主管稅務機關在對K公司展開稅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管理費用—福利費”選修科中列支了13萬元員工觀光旅游費用。
K公司財務人員指出,這筆13萬元的旅游費用,分屬福利費支出,且沒有實際發生,故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保證金在企業所得稅純利扣除。稅務機關經檢查后,要求K公司對這筆13萬元旅游費用做納稅調增處理,并補繳企業所得稅并繳納相應的滯納金。
在實際工作中,像K公司一樣踩“紅線”的企業還有不少。這些企業財務人員真是,企業為員工經濟負擔的旅游費用,屬于福利費,心目中可以在福利費中列支。然而,稅法說是對職工福利費的相符有效射程作了明確的規定,與日常心理的福利費口徑并必須非常簡單地畫上非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報》(國稅函〔2009〕3號)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限額扣除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主要有三類:
一、尚未實施脫離辦道德職能的企業
其內設福利主管所發生的儀器、配套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養老院、病房等自愿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檢修修護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給付,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醫療保健、與世隔絕、住房、交通設施等所發放的各項減免和非貨幣性福利
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住院治療費用、未實行醫療主管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念經家庭成員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瓶頸補貼、捐助費、職工食堂開支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
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旅費等。
緊密結合稅收法規來看,員工的旅游費用極為屬于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福利費廣義。
企業不必增強違法行為納稅的情感,不能理所當然,更不能明知故犯。同時,企業財務人員應加強稅務知識的攻讀,依法暫行規定地進行稅務處理,幫助企業創立較佳的納稅信用等級,降低企業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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