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營業稅閘北發票出示有關缺陷的發函》(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下述全稱“16號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頒布。
1.增值稅普通黃浦發票寫明納稅人識別號,究竟為規定規定呢?
答:是的。16號公告中“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黃浦發票時,應在……”,這種解釋是強制的含意。
2.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是否須要對方的通行證電話號碼?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條*款規定,出售方為企業的,出示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可向銷售方提供者納稅人識別號或標準化平等借貸編譯器。
所以,16號公告不合乎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狀況。
3.購買方是政府機構、直屬機構的,是否只填寫計票名稱?
答:根據16號公告*條*款指明,本公告僅指企業涵蓋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所以16號公告不適用給政府機構和事業基本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開具發票數據庫。
4.拿到未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普通發票是否可以付清累計?
答:根據16號公告*條*款的表述,取得開票月份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發票,如果未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不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持卡人用以辦理涉稅公司,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5.國外顧客無法信息,出口企業的發票如何填寫?
答: 購買方為國外客戶的,不適用16號公告的規定。
6.卷式增值稅發票及手藝發票,沒有可以寫納稅人識別號的地區怎么辦?
答:只要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且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均應按16號公告規定繼續執行。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不適用16號公告規定。
7.發票上要填寫稅號,那其他節目如何密切聯系地址、電話及開戶行是否要填寫?
答:現行法令僅對納稅人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該網站信息,普通發票上是否填寫聯系地址、電話及開戶行,目前為止未做強制要求。
8. 如果在7月份報銷的款項中的,有6月份開具的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在7月份作為稅收憑證嗎?
答:可以的。以開票日期所列,開票日期為7月1日再次的,才會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
9.那后來發票都不可以寫“辦公用品”了嗎?
答:16號公告針對的是習慣上開票舉動,比如“”辦公用品”、“材料一批”這樣的籠統開具行為,但并不是說“辦公用品”發票就一定不能再開了。
《消費品和服務稅收歸入與編碼方式》中有一個明細類型是“紙制用品及辦公用品”,因此,發票簡要寫“紙制文具及辦公用品”是符合法規的。
10. 如何按商品和服務編碼規范開票?
答:按實際銷售素材開具發票并非服制。稅務部門已重新考慮編碼改革使用的趨勢過程,“辦公用品”或“食品”等原較籠統的項目需要按下一級明細開具,說明明細到什么因素,許可企業視折算或管理要求而定,并視乎消費者需要。
11.那么可以開具“禮品”發票嗎?
答:《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中并沒有“禮品”這個類別,企業賣什么必須開具什么,不能籠統寫“禮品”。例如禮品是葡萄酒、原料、筆等,就具體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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