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異常名錄移除流程
一.企業通過發現全國企業信用公示系統發現自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請看自己是因什么原因被列入異常,及列入機關
二.企業在網上補報年報或提供經營地址相關證明后,去所屬的工商質監所進行初步審核。
三.工商質監所經過實地檢查后,通過內網上傳數據至局監管科。企業再攜帶下述全部資料前往局監管科辦理*終審核。
四.監管科確認資料無誤,并無其他違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規行為后,移出異常名錄,送達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在全國企業信用公示平臺上進行數據更新。
說明:提交的申請文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請加蓋公司公章;
1、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書;
2、企業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如委托人與法人是同一人,此件無需提交)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企業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情況說明;情況說明應寫明申請機關、被列入原因,申請移出理由、作出承諾,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蓋公章;
5、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6、公司公章;
7、實地核查記錄表(企業應提交由基層所工作人員上門對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實施檢查后,記錄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與登記一致情況、與企業相關人員聯系情況的《實地核查記錄表》);
8、工商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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