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成立和運營都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我國對公司相關事項的規定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規定公司名注冊要求的條款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下面詳細說說分公司注冊名稱要求。
分公司注冊名稱要求是什么
先明確這里所說的分公司的含義,分公司是指公司設立的一個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并受公司直接管轄,管轄范圍是全部的人事、業務和資金,因而也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和財產,發生糾紛時產生的民事責任也是屬于公司處理。不少人容易把分公司和子公司弄混,最大的區別在于子公司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另外從公司事務上來看,子公司受到的更多是間接管轄而不是直接控制。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第十四條規定了公司分支機構的命名要求,其中分兩種情況進行區分,一種是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也就是子公司,一種是不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也就是分公司,此時分公司的民事責任其實還是由總公司來承擔的。分公司的名稱要有從屬公司的公司名,并且注明分公司所在地地名和分公司所屬的行業,以分公司、分店等后綴作為名稱的結尾。舉個例子,一家叫科技創新的公司要在上海設立分公司,分公司從事的行業與所歸屬的企業是一樣的,那分公司名稱就是科技創新上海分公司。子公司的名稱應該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也可以用所歸屬企業名稱中的部分名稱,并且如果子公司再往下設立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不可以使用所從屬企業的公司名稱。
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設立了分支機構的公司并不是都能被稱為總公司,也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第十四條,其中規定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的企業才可以在名稱中使用“總”子。
再說說設立分公司的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中規定,決定設立分公司的需要在決定作出后算起的一個月內向當地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分公司登記時包括名稱、負責人、經營范圍和營業場所等事項,因而需要提前準備公司法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和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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