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經批準設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社會咨詢服務機構等幾大類。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必須符合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中的關于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具備條件的規定。
《上海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滬財發(2019)4號)“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代理記賬資格: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并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主管財政局提交代理記賬資格申請,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應包括從業人員執業道德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業務質量控制規范、業務檔案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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