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為了便于納稅人準確理解和填報,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就報表的修訂背景、修訂原則和修訂內容進行了權威詳解。小編將陸續為*編發相關內容,一定要持續關注哦。今天發布《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為確保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到位,按照集成優化,便于填報的原則,重新設計了本表。同時,將表單編號由原“A107014”調整為“A107012”。本表包括“基本信息”和“研發活動費用明細”兩部分內容。凡是當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納稅人以及存在有關情況結轉的納稅人均應填報本表。
1.在“基本信息”中,設置“一般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兩種類型,由納稅人根據情況選擇填報,此選擇結果與填報“研發活動費用明細”部分第49行“八、加計扣除比例”密切相關。
2.本表不再要求納稅人按照研發項目逐一填報,但是為了保持必要的管理,設置第2行“本年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數量”填報行次,納稅人僅需填寫本年研發項目中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項目數量。
3.按照研發形式,設置第3行至第35行“一、自主研發、合作研發、集中研發”和第36行至第38行“二、委托研發”兩類項目的填報行次。
4.按照年度研發費用支出形式,設置第40行“(一)本年費用化金額”和第41行“(二)本年資本化金額”填報行次。
5.為了滿足計算本年允許扣除的研發資本化支出金額的需要,設置第42行“四、本年形成無形資產攤銷額”和第43行“五、以前年度形成無形資產本年攤銷額”填報行次。
6.考慮到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對研發費用的抵減,當年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的材料部分對研發費用的抵減,以及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的抵減和結轉,分別設置第45行“減:特殊收入部分”、第47行“減:當年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的材料部分”、第48行“減:以前年度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結轉金額”、第51行“十、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扣減金額”填報行次。
7.本表應當根據稅收政策規定填報。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的部分等應按規定扣除,并填報扣除后的金額。其他費用、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應按規定計算限額并調整。研發活動與生產活動共同支出的相關費用應按規定分攤計算后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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