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是指通過科學技術或者科學發明在新領域中的發展,或者在原有領域中革新似的運作。在界定高新技術產業范圍的基礎上,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概念問題可以從2016 年國家修訂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來加以界定。
因此,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一般是指在國家頒布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的居民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
在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時,符合文件規定做法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將"知識產權"理解成符合要求的"科技成果"。
1、科技成果的來源
企業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技術通常有兩種渠道,其一是內部研發型(自主研發),其二是外部引入型(受讓、受贈、并購、其他)。
內部研發型:又可以分為"全自主開發"和"合作、委托開發";但任何一種模式,都需提供相關研發項目及活動的立項報告、驗收報告,或合作、委托開發合同及資金往來證明等用以佐證科技成果來源。
外部引入型:需經備案登記的專利轉讓合同、技術使用許可協議、技術轉讓合同以及資金給付證明;或者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證明等用以作為佐證材料。
2、不同來源科技成果對應的研發費用
對于"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也就是企業從研發出"科技成果"到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整個過程都是自身全部或部分參與完成的。那么,對應的研發費用,即視為"內部研究開發投入額"。
對于"合作、委托開發"的科技成果,對應的研發費用即視為"委托外部研究開發投入額"。
對于"外部引入型"的科技成果,也就是企業只完成"成果轉化實施"的階段活動。對應的研發費用中則需體現"無形資產攤銷"科目,用來佐證"科技成果"的作價引入。
3、科技成果的轉化形式
科技成果轉化實施階段,從形式上科技成果的轉化大體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內部轉化,也就是企業"自行投資實施轉化";二是外部轉化,涵蓋"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以及其他協商確定"等方式。
需明確指出的是,在高企申報過程中,企業應該分清楚"科技成果證明材料"和"成果轉化證明材料"的關系和區別。
"科技成果證明材料"是表明"科技成果"的來源及具體體現形式(知識產權、標準規范等);而"成果轉化證明材料"是用來表明"科技成果"最終實施了轉化及具體轉化形式(高新收入、樣機樣品、轉讓入股等)。
以上就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內容。感謝您的瀏覽,以上信息由聯貝小編為大家提供,現在很多用戶都找正規的相關機構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業務辦理。想要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公司或企業可向聯貝咨詢。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