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注銷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滿足了哪些條件就可以進行合伙企業注銷呢?企業的注銷原企業所肩負的法律責任是否還存在呢?想要更多的了解合伙企業的注銷嗎?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法律分析:需要全體合伙人簽字。依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并且由清算人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五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條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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