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會把注冊商標轉讓和商標轉移混淆,將兩者混為一談,現在就為*詳解注冊商標轉讓和注冊商標轉移的區別:商標專用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權利人通過商標注冊直接取得商標權;繼受取得是指基于商標權人發生變動而從原權利人處取得商標權。根據商標權人是否直接參與變動過程,繼受取得分為商標權轉讓和商標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的移轉,包括企業合并、分立、改制、破產等情況而發生商標權變動。
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移轉手續。無論是注冊商標轉讓還是移轉,商標權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或移轉。
注冊商標轉讓和移轉雖然都會導致權利人發生變動,但二者存在明顯的區別:
1、商標轉讓在商標局予以核準公告時發生法律效力;商標移轉則是導致商標移轉的客觀事實發生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2、商標轉讓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受讓人自核準公告之日起取得商標權,對于之前的侵權行為無權主張;商標移轉則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繼受人可以對移轉之前的侵權行為主張權利;
3、商標轉讓往往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而發生的積極結果;商標移轉則是基于當事人意思以外的客觀事由而發生的消極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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