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普通法中對連帶政治責任的規定,大體可以分為兩種可能會:一是公司內部的連帶責任,二是公司外部的連帶責任。
一、公司內部的連帶責任
1、股東出資不足的連帶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參股創設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很大低于公司章程所價格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充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款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徹底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拒絕其向公司刑事責任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未予贊同。”
第三款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款或者第二款起訴訴訟的當事人,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2、股東抽逃出資對公司的連帶責任。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款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歸還給出資額度、幫忙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后對公司的連帶責任。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并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發起人對公司不用成立時的連帶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上半年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七十五條*款規定:“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公益活動,其法律原因由法人負擔;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擁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二、公司外部的連帶責任
5、股東不道德公司法人實質上影響力和股東有限責任的連帶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管理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有權,不得濫用股東權利傷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相當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侍者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混同時的連帶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斷定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7、公司不能成立時的連帶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使用暴力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七十五條*款規定:“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四條*款規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抵押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公司分裂時的連帶責任。
根據《公司法》*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和解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9、清算組成員對債權人因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的損失應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請示全體演化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省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該條第二款雖未明確規定清算組成員二者之間承擔賠償責任的表現形式,但清算組成員未依法履行通知或者公告義務的行為上有合作侵權,故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部分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惡行的成員追償。
10、清算組執行者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的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董事、公司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因制定、執行清算方案是全體清算組成員所作出的共同行為,所有的清算組成員在履行制定、執行清算方案這一職責時是權利義務統一體,也是承擔責任的統一體,故應當官方承擔連帶責任。但承擔了賠償責任的清算組成員可以在其賠償范圍內,依內部分工向有責任的其他清算組成員進行追償。
11、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義務所導致的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檔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這里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指清算義務亞人公司對公司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二是指清算義務人之間應當對公司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
12、清算義務人惡意處置公司財產和欺詐注銷公司的連帶責任。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不同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在適用該條規定的情形下,如果清算義務人和實際控制人為多人時,多個清算義務人和實際控制人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13、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的連帶責任。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債權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同意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該條規定的責任主體之間的清償責任是一種連帶責任。因為他們的違法行為構成共同侵權。
14、股東未繳納出資情況下下的連帶責任。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15、股東出資未達到法定增資*低限額的連帶責任。
在股東瑕疵出資情形下,如果股東的全部出資未達到法定注冊資本*低限額,則由于公司不具備“財產或者預算”這一法人成立的必要條件,盡管“公司”已經在形式上完成了工商登記并取得了營業執照,但公司完全不具有法人資格,公司股東防范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此點在公司法學界和審判公法界已獲得認同。
16、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造成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三條*款規定:“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在清算組成員并非一人而是數人的情況下,如果清算組成員的過錯行為違反的是法律課以清算組宏觀的義務,比如適當公告的義務,則所有的清算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無論其到底具有過錯,因為清算組整體的義務和責任自然應當由所有清算組成員承擔,清算組成員之間的內部影響不得敵對外部第三人。當然,無過錯的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清算組成員進行追償。
17、發起人因設立公司而發生的一職侵權連帶責任。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五條規定:“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18、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對債權人的連帶責任。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主張相近請求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第三款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19、股東抽逃出資對債權人的連帶責任。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后對債權人的連帶責任。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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