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的變更登記
企業名稱的變更登記是企業變更登記的一種。企業申請變更名稱,應向其登記分管主管機關指出企業名稱變更申請,申請表《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并遞交下列信息、材料:
(一)企業申請變更名稱的報告(應所述企業申請使用變更名稱的理由);
(二)企業營業執照的寄出(應外墻發照機關的鑒識章);
(三)企業的章程;
(四)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按照有關規定,企業申請變更名稱不能報請主管管理工作或審批機關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批準后文件,并且企業的名稱變更申請應當在主管機關或審批機關批準后的30日內提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的,應提交公司股東會的聯合國大會,或按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變更名稱程序辦理,并提交單獨的文件。
企業變更名稱牽涉法律、大多政府條文規定須要報經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如名稱中使用"集團"、"股份"、"進出口"單字的,應分別提交有關部門答應正式成立集團、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進出口的業務的批準文件。
辦理關系企業名稱登記或申請架構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詞時,除提交上述企業名稱變更材料外,還應提交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企業集團的批準文件、組建企業集團的申請報告、企業集團的章程及集團核心成員為單位的演員表。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如高于了其登記主管機關的名稱登記管理特權,應由其登記主管機關按企業名稱核定權限分成,報該變更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經核準后,無需辦理名稱的變更登記注冊。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其申請變更名稱屬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登記主管機關應在聲請企業變更登記申請后,對企業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是完善、是否*適當進行審查,同意企業變更名稱的,向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并經省、院轄市、統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整點,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以書面內容提出審查態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接獲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的材料后,進行審查,進行核準或不作核準的要求,并證照《企業名稱核準通知函》。登記主管機關依據《企業名稱核準通知函》,辦理該企業的名稱變更登記,同時填寫《企業名稱核準通知函回執》,將回執和該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逐一寄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如不寄回回執,該《企業名稱核準通知函》上的企業名稱將不予保障。
外商投資企業奠定外商投資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后,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加"集團"字詞的,應當被專利權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審理意見后,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名稱的地方企業申請變更名稱的,如其申請的變更名稱仍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權限范圍的,應由其登記機關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如其申請的變更名稱已不僅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權限范圍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準變更,并將變更難以及結果即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