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下來以后不管是對于企業還是個人來說都屬于無形的資產,如果有需要當然也可以將這些資產轉讓出去獲取同等價值的費用,其中專利申請轉讓和專利權轉讓,這兩種轉讓方式有哪些不同呢?聯貝小編在這里為*分享。
專利申請轉讓和專利權轉讓的區別
專利權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申請權轉讓是指專利申請人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接收但仍未授權的專利依法轉讓給他人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后,讓與人轉讓的只是受讓人有權針對此專利繼續進行申請的權利,不能從根本上確保讓人未來一定能夠成為受讓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人。
兩者既有相同之處,也有本質上的區別:
1、專利權轉讓中訂立合同的標的是專利權,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標的是專利申請權;
2、專利權轉讓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后,轉讓人為專利權人,而專利申請權轉讓則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前,轉讓人為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是發明人、設計人或者其他有申請權的主體向專利局提出就某一發明或設計取得專利權的請求。依中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應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摘要、附圖、優先權請求。其中附圖、優先權請求這兩個文件就每個申請而言,并非均必不可少,但這有利于專利申請。
兩者區別主要就是一個是全部轉讓,另外一種則是將已接收但是沒有授權的專利轉讓,而且這種轉讓并不能確保受讓人在后續一定成為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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