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必須與其經營方式和經營方式相一致,而且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公司”。應當根據企業的組織結構或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注明組織形式,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清楚、易于理解。有關一般個人獨資企業名稱規定的問題,聯貝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一、一般個人獨資企業名稱的規定。
1.對個人獨資企業有以下要求:
(1)從企業成立之日起,企業的名稱權利。
(2)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與其從事的業務相符。
(3)企業名稱可用自然人投資者的名字作為字號;企業可在名稱中使用國家(地區)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4)企業名稱只能準用一個,未經核準注冊的準用。
(5)冠名省級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應當經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并提出明確審核意見后加蓋企業名稱專用章。
2.法律基礎:
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章: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二、什么是個人獨資企業?
1.獨資企業,即為個人出資經營.屬于個人所有并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并獲得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2.獨資經營的獨資企業具有無限制的經濟責任,破產時借方可扣留所有人的個人財產。
3.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不僅應當符合其所從事的業務,而且應當符合其所從事的業務。應按其主管業務,按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經營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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