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創業者是非常的幸福的,因為現在國家大力支持自主創業注冊公司,出臺了很多有利于創業者的政策,甚至是將公司注冊資金由實繳制改為了認繳制,這項政策的出臺大大刺激了人們創業的熱情。
自國家實施商事制度以來,特別是新公司法實施后,將公司注冊資本由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即公司股東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金額、工商部門不再實質性審核注冊資本后,極大釋放了注冊公司的紅利,降低了公司注冊的成本。
在降低門檻的同時,也存在一些隱憂。很多企業認為,工商部門在設立公司時既然不實際審核資金了,為了體現公司的實力,何不把注冊資本寫大點。動則數百萬、上千萬甚至億元注冊資金的公司如雨后春筍般成立。
因為一般情況下,公司對外享有的債權也是公司的財產或者財產利益。在公司破產過程中,公司債權同樣是作為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對他人享有的債權,也可以成為執行標的。
對于實行認繳制的公司來說,股東個人尚未繳納的注冊資本,與一般的債務并無區別,同樣可以看作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所負的債務。從*高人民法院有關《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來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結論。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沒有按照認繳的資金數額出資到位,那么該股東的所有個人財產都將承擔連帶償債責任。在清償債務前,該股東還可能被法院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示,并被禁止出國出境、投資開業、購車置房等。建議經營者,注冊企業時一定要根據自己自身實際情況量力而行,匹配自己合理的資金能力,為未來的資本運作和經營運行降低風險。
公司注冊資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提升企業的形象,但是公司注冊資金填寫的越大,面臨的風險和需要承擔的責任也就越大。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將公司注冊資金填寫為1億的話僅僅是印花稅就需要繳5萬元,所以公司注冊填寫注冊資金一定要量力而行,公司注冊資金可以認繳但千萬別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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