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識產權認證 其六大有關內容詳解
(一)工作原則
知識產權認證實行的是國推認證制度,即國家認監委和國家知識產權局,以統一管理、分工協作、共同實施的原則,根據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實際需求,選擇確定適宜的知識產權領域國家標準為認證依據,共同制定、調整和發布知識產權認證目錄,并組織開展知識產權領域認證工作。
(二)認證機構資質要求
認證機構資質要求分為通用性要求和專業性要求。通用性要求是符合《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時明確從事知識產權領域的認證機構應當符合“具有從事知識產權認證活動的相關專業能力要求”的專業性要求。
(三)認證審核人員要求
認證審核人員應當“滿足從事知識產權認證活動所需的相關知識與技能要求”,且符合國家認證人員資格相關要求。認證審核人員實行專職制。
(四)認證機構及分支機構行為規范
一是加強對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的管理。認證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的,應在設立之日起30日向國家認監委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相關信息。
二是強化認證機構主體責任。認證機構應當對分支機構實施有效管理,對其分支機構認證業務活動承擔相應責任。
三是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對認證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是認證機構應建立風險防范機制、人員管理制度以及機構內部管理、制約、監督和責任機制。
五是明確認證機構職責范圍,禁止認證機構從事與其認證工作相關的咨詢、代理、培訓、信息分析等服務,以及產品開發和營銷等活動。
(五)認證程序
一是要求認證機構按照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要求實施認證活動,認證過程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或者遺漏程序要求。
二是規定認證機構不得向失信或違法違規企業出具認證證書,即被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的,或者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失信主體名錄的。
三是要求認證機構對認證過程做出完整記錄,保留相應認證資料。
四是明確監督審核具體要求。每次監督審核內容無須與初次認證相同,但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覆蓋體系的全部要素。
(六)監督管理
一是明確國家層面的監管。國家認監委聯合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知識產權認證監管協同機制,對知識產權機構及其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二是明確地方層級的監管。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所轄區域內,依照各自法定職責,建立相應的監管協同機制,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三是對認證機構資質審批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或者不能持續性地滿足認證機構資質條件等行為,撤銷資質。四是強化信息公開,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要求認證機構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眾提供認證證書有效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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