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專票的票數亞人審批可能同侍者,這張發票就不用用必需收回了嗎?
包含到發票證明信息要求的,有表列出幾個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事先實施細則》的*終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第四條:發票的整體主題共有:發票的名稱、發票編碼和電話號碼、聯次及設施、消費者名稱、開戶銀行及帳號、消費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衡量標準單位、存量、生產成本、字符串數額、開票人、開票月份、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記住按照號碼次序填開,填上項目簡陋,內容普通人,手寫確實,全部聯次一次紙張,內容全然合理,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粉刷發票專用章。
依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審核人并未人發票基本內容之列,28條開票要求中也沒有寫道。因此,審核人歸入可填不應填項,更談不上其它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匯報
財政局發[2006]156號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買賣確切;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爆發時間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中,對專票開具的四點要求沒有要求開票人和審核人不一致。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事先增值稅發票使用公開督導有關工作的通知
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
第十二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營改增后,稅務司輔導材料中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要求和2006 156號文要求一致。
小結:
1、對于發票的開具要求,除了總局機構刊出比如:公共建筑服務等經營范圍在開票時必需在發票欄中欄填寫相關內容外,均不該以上述文件中的標準內容并不相同。
2、沒有文件要求專票開票人和審核人不能為同一人,則實際上:“增值稅專票的開票人和復核人為同一人,這張發票就不能用必須作廢了嗎?”這個推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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