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會計審計也稱會計看出,以貨幣制度為主要基準微觀,對會計整體的資金民權運動進行的反映。發來不稅款的稅收開支,會計核算應分五步走、五個重視職責!
會計核算五步走
1、收到財政補貼,首先判別使用干什么?也就是與存款相關還是與利潤相關?
2、與資產相關的財政補貼,算作“遞延收益”,當資產給付現值的時候再結轉入“其他收益”;
3、與收益相關的財政補貼,還要辨別是用于賠償之后發生于的開發成本費用還是補償一直發生的成本費用?
4、若是用于補償以后發生的成本費用,計入“遞延收益”,然后再在實際發生費用的時候結轉入“其他收益”(與日常經營娛樂活動有關)或者“營業外利潤”(與日常經營活動忽略);
5、若是用于補償以前發生的成本費用,實際計入當期損益就可以,與日常經營活動有關的計入“其他收益”,與日常經營活動無關的計入“營業外收入”。
五個注意事項
1、專款專用、直接記賬,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收入單獨進行核算。
2、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不征稅收入應作為納稅調減處理,不征稅收入抬升的支出(含費用和資產的折舊、攤銷),作納稅調增處理。如果支出牽涉以后年度的,應成立專門從事不征稅收入與支出臺賬,便于告知財務職員在支出發生年度進行納稅調整。
3、稅務工作崗位人員換崗時,應將不征稅收入及其支出臺賬納入工作交還范圍。
4、財政補貼擁有不征稅收入才會具備三有:有份文件、有管理、有核算。
5、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機構或其他上繳資金的政府部門的大部份,應計入贏得該資金第六年的增值稅收入貿易額。
說明
財稅〔2011〕70號《關于專項可作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原因的匯報》: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天津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列出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出來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盡可能共享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前提或確切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制定規章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收取;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限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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