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涉足生產、經營并有相同生產、經營設施的個體工商戶,都應該按照法律、司法條文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建置、使用和交予賬簿及銀行卡,并根據權利、有效率憑證記賬計算。稅務警察機關應同時作出有效政策,鞏固就有建賬成果,不遺余力引領個體工商戶創(chuàng)立透明化賬簿,適當進行核算,交代申報納稅。
適用下列作法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1、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店面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yè))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運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五金或餐飲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稅務機關具體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木造賬,并積極體現條件設置復式賬:
1、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不限的。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yè)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yè))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上述專指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yè)稅收,是指個體工商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低銷售額或營業(yè)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yè)戶預期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yè)額。
達足足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許可,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建立盈余憑證粘貼簿、進口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上升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設置賬簿條件,對應需要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并報負責人稅務機關備案。賬簿方法一時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
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索取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出現納稅保障之日起15日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設置賬簿并辦理賬務,不得假冒、盜用或者強行嚴重破壞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
設置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會計體制(試辦)》的規(guī)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如實載于財務收支情況。效益、費用瑞士和其他財務核算規(guī)定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督導。
設置簡易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市場(材料)購置賬、供應商品(材料)盤點表和價格表,以收支方式歷史紀錄、總結生產、經營情況并進行簡易會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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