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銷售貨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公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外交遭遇經營銷售業務扣除款項,收款方前提向收取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朝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這里的銷售方,一般情況下是之前辦理過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國家機關發放發票來進行開具。
但是,如果銷售方是自然人個人呢?自然人在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情況下,是只能盡快申請領用發票的。那如果自然人發生應稅行為,比如向一般納稅人企業銷售所有權或者租給不動產,怎么開具發票呢?能不能提供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呢?
正確是可以的。在購置方或承租方不歸入其他個人的情況下,自然人如發生銷售獲得的不動產或者出租不動產等行為時,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自然人的法案表述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二款以及《稅種改征增值稅試點管理條例》(財稅〔2016〕36號文檔附件 1,以下縮寫《實施辦法》)*條第三款的定義,增值稅稱呼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新頒布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宜的公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三條一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的“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不一定,自然人在稅法上,等于于稅法基本法中的“其他個人”。
二、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規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刊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全面推行)》的通報》(增值稅發〔2004〕153號)的規定,代開專用發票是指部門稅務機關為所轄范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這里所稱的“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主要個體業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標示這里的“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這就為稅務總局確定自然人可取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了依據。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殊規定
截至目前,自然人發生以下三種應稅行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購買方不屬于其他個人時;
2、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不屬于其他個人時;
3、自然自然環境保險、投資銀行、智能卡、游覽等企業提供代理服務時。
四、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提供的資料
1、申請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個人簽發銷毀/收據
3、購貨方和銷貨方的名稱、稅務登記號、地址、電話、開戶銀行及微博、貨運或應稅勞務的名稱、技術標準改型、基準單位、比例、生產成本、金額
4、銷售不動產或出租不動產時,需提供木屋產權證照原件/復印件
5、由銀行等為個人監護人核算代開時,應提供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姓氏、身份證識別碼、緊密聯系手段、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征稅款的參考名單。
五、注記欄要求
1、備注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一個組織機構字符)、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2、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征稅的,“金額”欄填寫涵蓋稅計稅價格,備注欄如無“核定計稅價格,實際開售含稅金額×××元”。
3、主管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六、政策依據
主要依據有兩個文件: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交由納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 兼理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困難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參與稅務機關**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所稱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托,在保險企業使用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繳交酬金費用后,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零售業的個人代理人規定上述規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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