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廣為流傳著一份“加急”元數據,并辯稱12月1日起,嚴查“公轉私”。搞得不安不說,甚至還影響了一些企業的但會銷售業務往返......
小編挖到出了相關的官方文件,仔細研習,發現告訴他真兇并不是流傳的那樣。那么真相又是怎樣的呢?
一、示范區一帶≠全省范圍
早在2018年5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一個文件:《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試點取消企業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申請的通知》(銀發〔2018〕125號)。
文件中,有三點*更為注意,也是流傳甚廣的:
1、試點地區企業寄送基本貸款賬戶并未核發開戶許可證了。
2、2018年12月1日起,試點地區銀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提升“公轉私”管理。
3、加強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貸款管理。不過雖然規定了限額,但也同時闡述,經營情況和賬戶使用情況發生波動的,企業可以申請限額調整。
那么試點地區涉及哪里呢?稅臺小編發現試點地區只包括江蘇省泰州市及分設縣(市、區)和浙江省紹興市級下轄縣(市、區)。
只是兩個試點市的壞事,卻讓全國企業都跟著緊捏了一把汗!
二、公對私匯款≠涉嫌私存
“公對私”簡單的說,就是公司的款打到財產賬戶上。但是我們要區別兩個觀念,一個是公對私匯款,一個是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是指各單位或個人將公款以個人法人轉回利率存款的行為,其過分是躲避監管而為的行為,極易造成貪污腐敗、掏空、偷稅等罪行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8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儲蓄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7號)第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將公款轉為儲蓄存款。
但是公對私轉賬,只要符合相關規定,可以正常轉賬,無論如何有些額度和項目的限制而已。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償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資金,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獲取下列現金依據: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而“私對公”轉賬,幾乎沒有什么硬性的限制,只要注明好用途就行。
所以,無論“公對私”還是“私對公”只要是正常的業務往來,就沒有什么好責怪的。
三、銀行管理機構≠稅務政府機關
讓我們再留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試點取消企業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的通知》(銀發〔2018〕125號)文件:
里頭明確說明了,銀行其實主要是對企業基本存款賬戶閉包及開戶資料的合規性、準確性進行核對,附加的刑罰緊急措施,也只是取消試點和懲處等。
銀行機構≠稅務機關,沒有去挖掘企業轉賬的涉稅問題,而且正常的業務往來融資和經營運作轉賬收入,也不會被銀行認定為清楚交易,更不會激起稅務機關的核查。
不過隨著銀行和稅務的數據共享功能不斷完善,一些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似乎也會引起稅務機關的倚重。企業在運行中,是否規避這層面的成本。
好了,希望看不到這個辟謠之后,各位緩和的弦兒能放松下來了。但是還是要提防各位店主和財務人,千萬不敢不感興趣僥幸心理通過販毒賬偷逃利息,告訴那些苦難的絕不能就知道了,結果一定是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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