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停用和變更之外稅收學術性元數據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7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20項稅務推論主管機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國家稅務總局提議廢止和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現公告如下:
一、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大豆生產企業飼料納稅關稅審批程序的接到》(收稅發〔2003〕114號)。
二、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序后提高延宕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884號征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條。
三、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化簡稅務行政部門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公開發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修改素材見內置1),并根據本公告得以發布(附件2)。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廢除。
發聲明公告。
附件:(游標此處拍照附件)
1、修改內容詳列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29日
理解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讀
一、擬定《公告》的歷史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一覽表又稱2018年第65號公告)取消了20項稅務證明事項。為制訂2018年第65號公告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對取消證明事項關的的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排查。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1、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飼料生產企業飼料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序的通知》(國稅發〔2003〕114號),是為了落實2018年第65號公告關于取消“完全符合減免條件的飼料生產企業辦理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折扣備案時,需獲取有基準認證資質的飼料精度驗證部門(剔除由省稅務局認定)核發的飼料產品考試合格證明”事項的要求。
2、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序后加強后續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884號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條,也是為了落實2018年第65號公告關于取消“符合免稅條件的飼料生產企業辦理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優惠備案時,需提供有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名單由省稅務局確認)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事項的要求。
3、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是為了落實2018年第65號公告關于取消“納稅人因不必抗力能夠延期繳納利息的,不應在繳納稅款期限到期前,提出公安部門出具的飽受不可抗力的嚴重事故證明”事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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