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安全個人額度稅新政策全面性延期無視,可避免各不相同扣繳的單位申報期限不保持一致疑問,現就規定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有關細則告知如下:
一、規范群體
凡在八月申報期內辦理當月稅收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履行人(下述又稱“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扣繳義務人)為此次能夠規范的扣繳義務人。
例如,某單位在2018年10月份申報期辦理稅款所屬期為10月的扣繳申報,并擬在11月份申報期辦理稅款所屬期為11月的扣繳申報,則該單位即為此次需要規范的扣繳義務人。
二、政策依據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法案》第九條以及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不應在發給工資的次月15日內辦理扣繳或預扣繳申報。
例如,某單位2018年10月12號發放工資,那么單位就應該在11月15號前向稅務機構申報繳納這筆工資互換的個人所得稅,篩選扣繳報稅時,該筆稅款的稅款所屬期應為10月份。
因此,使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的扣繳義務人 “如期”辦理了扣繳申報。2019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預設扣減實施時,如果該單位完全采用上述“提前”申報的過分,將給個人所得稅樣本歸集及公司達成產生危急因素,因此,需要盡早進行規范調整。
三、規范自行
對于采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區別以下現象進行申報調整:
1、本月(2018年11月申報期)內尚無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請在認定稅款所屬期為10月的扣繳申報已恰當已完成的必需下,中止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并于2018年12月1日至15日其間,實際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
2、本月(2018年11月申報期)內已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請在確認稅款所屬期為10月和11月的扣繳申報已準確完成的前提下(須要修改或取消從未申報確實的扣繳申報表),停止在2018年12月扣繳申報期內辦理12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并于2019年1月1日至15日期間,正常辦理12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
四、工作步驟
稅務機關將采取以下步驟進行調整工作:
1、即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掌管稅務機關將根據10月份申報現象,對存有“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情形的扣繳義務人進行工作告知,向扣繳義務人說明了新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和要求,請其依依照稅法規定規范扣繳申報,作準備調整工作,并請其向雇傭做好公開表述。
2、2018年11月10日,統合停止使用扣繳瀏覽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機能。
3、2018年11月30日前,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11月份申報情況,對已經在2018年11月申報期辦理11月稅款所屬期申報的扣繳義務人進行工作提醒,向其說明12月份扣繳申報必定會規范申報期限的原因及相關處理方法,并游說向有需要的雇員說明不予。
4、2018年12月申報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此后承諾和協助相關扣繳義務人做好扣繳申報的規范工作,確保2019年申報期起,全縣扣繳義務國民生產總值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如期辦理個人所得稅預扣繳申報。
五、納稅服務
1、稅務機關將與存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情況的扣繳義務人逐戶空間站,做好政策宣傳和操作志工工作,并與有關地方政府密不可分兼顧,推展規范調整工作流暢開展,立案公共利益扣繳義務部族納稅人的有權。
2、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有關此次規范調整工作的相關議題,可向12366納稅服務熱線說明了,可借向主管稅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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