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入5月后,原任務17%和11%關稅的課稅手段,調整為16%和10%。雖然只有“一點”扭轉,但是對公司合同的執行有相當大的影響,方面是金額更為大的合同,如果顧客想到倒是了,那這筆錢不能由誰來出呢?這并不是一個戲謔,而是一些金融業以后引發的根本。
*的案例:
A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B公司(一般納稅人)采購一批運送(原限于稅率為17%)并預訂了擔保,合同總收入為1170萬(含17%稅收),B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銷售。則B公司原則貨物接獲的當天,登記證16%稅率的增值稅發票給A公司。但是A公司不干了,為什么呢?
以17%的稅率推導,即:消費的成交價(價稅總共)=商品金額+商品金額*17%=商品金額*(1+17%)
合同總額為1170萬(含17%增值稅),那么貨物的金額為1170/(1+17%)=1000萬元
按16%的稅率執行,總價應為:1160萬,價格差了10萬元。
于是A公司就要求B公司在兩種方案選項一種:
1)開具17%稅率的專票,并且說“5月1日后可以開稅率17%或11%的發票”;
2)開16%的專票的話,要少支付B公司10萬元
B公司就犯難了,這個疑慮要怎么克服才好呢?
我們先來研究一下*種方案,如果B公司開具17%稅率的專票會怎樣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符合化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必須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因此考證,上述案例納稅職責發生時間“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后”,不管是但會開具還是補開發票,都應當按照新適用稅率16%或10%開具。
那么怎么正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呢?
根據“賒銷和給付進貨方法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格里歷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毫無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的規定,可以實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5月11日,因此B公司開具16%稅率的增值稅發票給A公司并沒有問題。
但是A公司要求開17%稅率的專票怎么辦?而且即使開給A公司,贏取的17%稅率專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和歐元扣除,還有“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的虛開發票可能性。
毫無疑問*種方案的稅務風險還是挺高的,那么第二種方案呢?B公司贊賞不希望了,合同都已經白紙黑字簽仍然了,而且國家稅率調整也是不可抗力因素,憑啥要少給10萬元?
納稅義務具體要怎么來判定呢?
看了墻上說明了的表格,心思的打牌一定會找到一個關鍵詞“納稅義務”,比較簡單來說,如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30之前,就適用調整前的稅率。如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后,就適用調整后的稅率。
那么問題來了,我有否要怎樣判斷納稅義務呢?如果有個總結就好了,要用折騰,小編已經給你匯編好了,看完后就企圖懂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判定
1、銷售貨物
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盡相同,具體為:
2、 其他銷售行為
銷售應稅勞動力或服務,為購買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行政處分的當天。
(二)具體怎樣判斷納稅義務發生?
1、單獨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
①貨物已發出,收到資金,納稅義務發生;
②貨物已發出,沒有收到款項,但已到合同約定的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貨物未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④貨物未發出,沒有收到款項,但已到合同約定的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2、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
①貨物已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貨物已發出,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貨物已發出,合同未約定收款日,發出貨物時,納稅義務發生。
3、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時:
①款項已收到,貨物發出,納稅義務發生;
②款項已收到,但貨物生產生命期超過12個月,收到款項時,納稅義務發生;
③款項未收到,但貨物生產周期超過12個月,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納稅義務發生。
4、視同銷售貨物,貨物送交時,納稅義務發生。
5、銷售應稅勞務或服務時:
①勞務或服務已經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勞務或服務已經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項,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款項未收到,合同也未約定收款日期,勞務或服務進行時,納稅義務發生。
6、視同銷售服務,服務已經提供,納稅義務發生。
7、提供承租服務時:不論服務是否提供,款項收到時,納稅義務發生。
8、轉讓金融商品時:不論款項是否收到,金融商品管理權移往,納稅義務發生。
9、轉讓事業單位、銷售不動產時:
①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經轉讓,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經轉讓,未收到款項,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款項未收到,合同也未約定收款日期,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轉讓完成,納稅義務發生。
④視同銷售無形資產和轉讓不動產,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轉讓完成,納稅義務發生。
所以作為銷售方應該開具的是16%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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