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個體在辦理完稅務登記后還并不需要注意些什么?是否需要建賬?咋申報呢?您別急,聯貝小編今天同你說一說個體工商戶的那些稅胡說八道!
1、個體工商戶在工商登記部門領到經營執照后,下一階段我要做些什么呢?
需要駛往生產經營地的稅務顧問機關,對登記的相關訊息進行補給或證明。您可以通過因特網在電子元件稅務辦理以上經營范圍,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會用戶信息。
2、作為新開的個體工商戶,常聽別人說的經常性定額戶是什么意思?所有個體工商戶大多定期定額戶嗎?
個體工商戶按照征收管理目的的各有不同分成實行查賬征收的建賬個體工商戶(簡稱“建賬戶”)和實行定額征收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簡稱“雙定戶”)。
凡專注生產、經營并有不變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必要按照法律、司法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增設、使用和保管賬簿及信用卡,并根據合法性、有效憑證記賬國家統計局。“建賬戶”需要納稅人按照《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構建賬簿。
一般而言“雙定戶”需滿足兩個要求:一是達至少《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薄標準化的個體工商戶及個人獨資企業;二是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審批。
相關政策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第三條相符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收入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批發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便賬,并努力揭示條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復式賬簿中現金日記賬,分行存款日記賬和總分類賬必需使用訂本式,其他賬簿可以根據業務的實際發生難以選用活頁賬簿。簡易賬簿均應應用于訂本式。
賬簿和憑證應當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附上,印制或者粘貼。
建賬戶對各種賬簿、記賬憑證、圖表、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定義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3、如果我選項了“建賬戶”或者“雙定戶”后發現不符合我實際經營需求,還可以調整嗎?“雙定戶”的具體定額可以調整嗎?
征收方式確定后需要調整,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但必須滿足所選征收方式前提要求,比如選擇查賬征收一定要建立健全的賬簿。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按一個核定期核定“雙定戶”的銷售額,在定額履行的期間或者結束后,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定額。稅務機關行政處分對納稅人實施定期定額管理,納稅人應當積極配合,去向體現經營情況。
相關政策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額度額不間斷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新的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4、我該如何申請發票呢?
發票開具分為代開和自開,如果沒有經常開具發票的需求,可以選擇稅務機關代開。
更為類似的納稅人自開的情形,目為滿足各行各業納稅人的開票需求,發票的類型種類、設計標準較多,主要有防偽稅控開具、網絡開具、加工開具三種開具方式。納稅人要根據自己的開票需求,以合法、必要、合規,使用方便為基本原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發票。自開與代開發票業務都可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常見發票適用情形和開具方式如下:
5、個體工商戶不應怎么申報,什么時候申報?
“建賬戶”直接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5日內,通過電子稅務局如實申報每個季度的銷售收入;“雙定戶”稅務機關采用零部件申報方式在季度結束后系統會按定額申報,如核定的銷售額達起征點且協定了三方協議,稅款將由稅務機關自動從納稅人的賬戶上扣除。“雙定戶”在季度有以下情況的,需要求前往稅務機關申報,一是“雙定戶”申請代開過發票,繳付了稅款。二是起征點以下的“雙定戶”銷售額高于起征點。申報數據集應為實際銷售額,共有開具發票收入與未開票收入。未申報、逾期申報、捏造申報才會受到稅務機關處罰。
假設:
某“雙定戶”稅務機關定額2萬/月,按季6萬元未達到起征點9萬元。普遍存在以下情況,應分別作出處理:
(1)若該“雙定戶”當季設有稅銷售額未達到9萬元,不會前往稅務機關,稅務系統自動申報。
(2)若該“雙定戶”當季不含稅銷售額10萬元,超過9萬元,應在季度結束后15日內,前往稅務機關或者通過網上電子稅務局申報后繳納。稅金:100,000*0.03=3000 (元)
某“雙定戶”稅務機關定額4萬/月,按季12萬元超過起征點9萬元。存在以下情況,應分別作出處理:
(1)若該“雙定戶”與稅務機關、商業銀行簽訂三方協議,在季度結束后,從銀行賬戶自動扣除稅金:120,000*0.03=3600 (元)
(2)若該“雙定戶”當季不含稅銷售額20萬元,超過定額12萬元,應在季度結束后15日內,前往稅務機關或者通過網上電子稅務局申報后繳稅。稅金:200,000*0.03=6000 (元)
6、如果我單位實際銷售額超過了起征點,逾期了怎么辦?
現行增值稅政策個體起征點為每月3萬、每季度9萬,每個季度不含稅銷售額不超過9萬不用交稅,超過9萬按增值稅增值稅為(3%)交稅,逾期交稅每天機票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舉例:
某個體工商戶第二季度(4月—6月)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00,000元,應在7月15日前申報并繳稅。如8月12日申報繳稅應交稅金和滯納金為:
稅金:100,000*0.03=3000 (元)
滯納金:3000*0.0005*28=42(元)
合共:3000+42=3042(元)
7、如果我每個季度的銷售收入都不超過9萬,可以零申報嗎?
納稅人應該注意“零申報誤區”,不少納稅人認為不交稅就是零申報,這是差錯的。零申報僅指銷售收入為零,如果銷售收入不是零但未達起征點也無法零申報,必須如實申報銷售額。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有哪些發生變化呢?
刪除第十八條(第十八條原文為: 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神經質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經稅務機關測試發現定期定額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查處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其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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