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暫行暫行條例規定,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和歐美企業在中國東北部設立的專注生產、經營的的機構、場地每一納稅年度的年收入總保證金,減除價格、費用、稅收以及重大損失后的總市值。那么企業每一筆收入不一定收了錢后才納稅嗎?
案例:A公司與與B公司簽署銷售合同,銷售一批零售商給B公司,該批商品合同價款為234,000.00元(含稅價),實際成本為160,000.00元,合同婚約的進貨時間表為2016年12月31日。商品警告后,由于B公司資金盈余不便,從未提前繳付擔保。A公司就將銷售給B公司的商品長期掛在發出商品選修科,沒有斷定收入。也沒有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直說A公司的舉措對嗎?
高度肯定是隨便的!
我們先剛才政策:
增值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保障卷入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舉動,為收訖銷售現金或者拿下繳納銷售款項行政處分的當天;先出示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制定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賬面方式將的不盡相同,詳細為:作出賒銷和擬訂收款方式銷售貨運,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推導,以權責發生制為法律,僅限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是相合,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并未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困難、稅務分管業務部門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疑問的通告》(國稅函〔2008〕875號)*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盡可能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解決問題: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擁有權相關的主要可能性和金錢集中于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罄的商品既沒有延續往往與所有權相緊密聯系的再次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地操縱;
3、收入的金額能夠有用地計算;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算。
建構政策來統計分析:
增值稅:
A公司與B公司銷售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2016年12月31日,甲企業雖未寄出貨款,但不符增值稅收入確認條件,也應在1月申報并繳納12月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A公司向B公司銷售商品,雖然未收到貨款,會計師上也未確認收入,但符合企業所得稅關于收入的確認條件,因此應在2016年度確認收入,結轉成本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具有,A企業補繳了當期稅額和滯納金......
*都看說出了嗎?不是每一筆收入都是花錢后確認,一定要細讀稅法,認識自己的選舉權義務才能不必要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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