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有很多財務因為諸多原因致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認證抵扣期限,那發票認證期限是多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
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認證期限為360日,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請稽核比對期限為360日。
對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期限還為180天。
萬一超出認證期限了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一般情況下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存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文件的規定: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按照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我們將“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匯總繳納增值稅”“匯總繳納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的辦理程序進一步優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文件明確對2011年第50號公告的修改。
一、將“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事項的核準權限,下放至省國稅局。公告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核比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逐級上報,由省國稅局認證并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因信息系統開發原因,該事項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二、納稅人同時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在申請資料中說明同時申請兩稅種的匯總繳納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稅、消費稅分別報送申請資料。
溫馨提醒
非客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未認證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則不得抵扣。只有符合政策規定的客觀原因情形的,通過《管理辦法》規定程序可申請逾期抵扣。
客觀原因有哪些?
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2)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5)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客觀原因申請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申請辦理逾期抵扣應報送的資料:
1)《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
2)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納稅人應詳細說明未能按期辦理認證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原因,并加蓋企業公章。其中,對客觀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納稅人應說明的情況具體為:發生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自然災害或者社會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影響地區、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影響等;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辦理搬遷時間、注銷舊戶和注冊新戶的時間、搬出及搬入地點等;企業辦稅人員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事情經過、辦稅人員姓名、離職時間等,并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及企業內部相關處理決定。
3)客觀原因涉及第三方的,應提供第三方證明或說明。具體為:企業辦稅人員傷亡或者突發危重疾病的,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醫院證明;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導致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的,應提供相關司法、行政機關證明;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的,應提供公安機關證明;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應提供賣方出具的情況說明;郵寄丟失或者誤遞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應提供郵政單位出具的說明。
4)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
5)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復印件必須整潔、清晰,在憑證備注欄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必須裁剪成與原票大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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