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投資,對有限合伙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表述還不夠恰當,面對相異的公司種類不知道如何抉擇,明白哪種形式的公司很好呢,下面我們就來知道有限合伙企業和有限公司的關聯以及注冊公司如何選擇呢?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都是由的合伙。完全是介于合伙企業和合資企業彼此之間的一種企業形式,也就是說它是合伙企業的一種特殊形式,并不是公司。總稱,普通合伙人遵守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管制承擔股份公司。
傳統有限責任公司制除了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股東還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雙重繳稅。有限合伙企業只需要繳納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成本大大增高。
公司制要求同股同權。通俗點說就是誰出資僅有占的股份第二大就聽誰的,凡事都要股東大會休會,可是在創投行政部門這類的投資公司,出資*多并不意味著企業管理能力也很強,很多股票市場意味著是希望給予投資收益,至于公司如何管理更需要有學術性很強的外籍人士來操作,有限合伙制就是GP(普通合伙人)+LP(有限合伙人),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轉化,自主性很強。
普通合伙人=1%的資金+無限連帶責任+企業管理權,有限合伙人=99%的資金+有限責任+合伙協議收益平均分配。況且,有限合伙人在承擔有限責任的條件下只能滿足大規模的融資眾籌,在融資退出清算事后也比有限責任公司更加輕松,即使在IPO上市的階段,有限合伙制要報導信息的責任遠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來說要保守的多。
那么合伙創業者是不是只適合于創投機構這類的投資公司呢?非也非也!有限合伙企業的事物在于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或者資金認繳出資,有限合伙人可以財產所有權,款項,知識產權,固定資產各種資本屬性認繳,創業型公司創始人有限合伙企業好處也是相當大的。
對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平等權利和義務:
普通合伙人的權利:1.經營統治權。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有充分的管理權和控制權,任何與企業經營相關的全面法律文件都需要經過普通合伙人審查;2.年度地價。普通合伙人有權獲得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基金總額1. 5%~3%的管理費,用作收入企業供油的日常款項;3.利潤分成。普通合伙人投身于總額1%不等資金,即可獲取投資收益20%左右的分成。
普通合伙人的義務:1.*少出資基金資本總額1%的資金,共同承擔后果;2.信義義務,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普通合伙人須規范自己的手段,不得違法犯罪謀私利;3.信息披露,普通合伙人須每半年向合伙人獲取財務圖表及年度發展報告;4..違背有限合伙協議,不得違反合伙協議中貿易協定的協議,防止機會主義行為。
有限合伙人的權利:1.企業事務有限參加權。雖然有限合伙人不能參與日常經營,但是建議和選舉立法權還是有的;2.企業經營狀況知情權。每年普通合伙人必須會議合伙人大會,會上需要報告企業經營狀況;3.獲得投資收益權。有限合伙人一般可以獲得投資收益的80%,而且擁有利潤分配特權;4.合伙個人利益轉讓權。有限合伙人利益只能轉讓但不得退伙。
有限合伙人的義務主要是按協議的說好履行對合伙基金的出資,出資方式可以銀行卡繳納,也可以結算出資,首期出資一般為資金總額的25%-33%,全數的出資則在協議規定期限內分期投入,或根據基金的實際投資進度和業績表現分期投入。
綜上所述,有限合伙企業無論是政治體制上還是法律上都非常靈活,這是很多人更傾向有限合伙企業的原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