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外國國籍。外國公司就是具有外國國籍的公司,該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雖然在中國設立,仍具有與其相同的國籍。所以《公司法》第194條規定,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以示區別。
2、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與經營。依照中國法律,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遵守中國的法律。
3、不具有中國的法人資格。《公司法》第195條規定,”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外國公司注冊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地位,具體表現在:沒有自己獨立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機構非常簡單,只是由外國公司指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負責經營,沒有獨立的管理機構;沒有獨立的財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外國公司承擔。實際上,分支機構與外國公司之間的關系是總公司和分公司的關系,所以我國法律承認該分支機構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與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公司法》第192條、《民事訴訟法》第48條)。
至于外國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我國公司法未作要求。1993年《公司法》第203條規定,”外國公司屬于外國法人”,現行法刪去了這一規定,說明現行法不要求該外國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在域外立法上并非所有公司均為法人,這一修訂切合了域外的*情況。
4、在中國境內進行直接的經營活動。這是外國公司注冊的分支機構與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顯著區別。常駐代表機構,是外國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的機構(常見的名稱有”辦事處”、”代表處”等),其活動內容限制為: 在中國境內為國外總機構或其客戶提供了解市場情況、收集商情資料、業務聯絡、咨詢等服務活動;在中國境內為其他企業從事代表業務,為其他企業之間的經濟交往從事聯絡洽談、居間介紹等,不能直接進行營利性的貿易、投資活動。因此,”辦事處”、”代表處”等不具有商業代理權,以其名義簽署合同當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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