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不久發布了《關于企業可得稅資產損失資料尚存呈報有關人事的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以及修改后的《企業所得稅特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簡化企業所得稅后損失扣除和優惠事項辦理流程,在2017及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中,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暫時各部委資產損失相關資料。優惠事項的辦理,也作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不再備案。
小編以為,損失扣除和優惠事項的申報簡化,在切切實實地為納稅人導致辦稅便利的同時,也對納稅人遵從稅法闡述了更高的要求。充分享有兩項便利,納稅人更要特別注意六個要點:
要點之一:簡化申報辦理不是簡化資料歸集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和優惠事項的辦理,有著嚴格的條件控制和資料、證明要求。在15號公告和23號公告中,完全是中止了原匯算清繳申報時需要審核損失扣除和優惠事項相關材料的備案事項,并沒有簡化相關資料、證據材料的歸集要求。企業涉及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和優惠事項的相關資料,完全需要對照政策規定予以抽取,由企業留存備查。
對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其涉及的政策依據、損失確認、期間確認、證據歸集、會計核算等,仍然需要依據相關政策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的證據確認比賽規則進行。
對于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課稅年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減速折舊、所得繳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等優惠事項的,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的同時,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證書、文件、賬冊、說明等資料,仍然需要行政訴訟歸集并留存備查。
要點之二:納稅人分擔真實性和承認責任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分享納稅資料,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稅收征管法》及試行細則明確規定了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不能非法行為、真實、完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開立代繳繳納有關的信息、資料的義務。
企業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和優惠事項的,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實。申報后,企業應當完整完好資產損失相關資料和優惠事項備查資料,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過失。
要點之三:留存資料需要分項依規留存10年對于企業同時涉及多項資產損失,或是享受多項優惠事項、或者享受的優惠事項按照規定需要分項目進行核算的,應當按照資產損失的種類、優惠事項或者項目分別歸集留存備查資料。所需的資料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發出通知)、以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所附《清單》清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印發),進行歸集整理。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盡管企業資產損失扣除沒能像優惠事項那樣,在公告中明確規定“企業留存備查資料應從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存10年”,但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也應當從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10年 。
對于優惠事項資料留存,還需注意區分不同的情況,在不同的地點留存。稅務機關核查時,直接留存場所具有提供相關留存備查資料的義務。23號公告規定:設于非法人分支管理機構的居民企業以及實行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享受優惠事項的,由居民企業的總機構以及匯總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專責確立歸集并留存備查資料。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按照規定可獨立享受優惠事項的,由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負責歸集并留存備查資料,同時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應在當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的備查資料清單送總機構以及匯總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匯總。
要點之四:重啟管理中需要依法提供留存資料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管理服務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備查資料,證實損失扣除和優惠事項的聯交所有效地。
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技術領域、服務業、目錄、豁免證書等不符,無法證實其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和享受稅收優惠事項不符規定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調整已扣除的資產損失,受賄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后續管理中,享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國家工程建設布局內的著重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事項的企業,應當在完成年算清繳后,按照《目錄》“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
要點之五:未享受優惠可在規定期限內可追溯減免《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必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少繳稅款予以追征,多繳稅款予以退還。在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中,不僅納稅人未享受加計扣除可以追溯優惠,其他的稅收優惠事項也應當遵循這一稅收征管規定。近幾年來,國家一系列減費降稅安全措施,給廣大納稅人發放了一大批實實在在的政策紅包,有利于激發零售商氣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廣經濟轉型升級,倡導“雙創”。不要說納稅人,就是稅務黨員也不敢說所有的稅收優惠政策都了然于胸、運用自如。企業在納稅申報過程中,有時候會因為稅收大學本科戰斗能力的缺乏而未享受優惠政策。納稅人由于未享受稅收優惠而多繳的稅款,屬于《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納稅人大約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馬上退還;納稅人自兌換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中央銀行總數儲蓄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訪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呈現出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因此,對于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稅收優惠,但是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三年內申請減免稅,并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但是不得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要點之六:稅收征管法相關罰則必須清楚明白一是提供虛假資料或拒絕提供資料的。《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看出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嚴懲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更為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后發現其不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或是納稅人提供的留存資料不符合規定,或是納稅人優惠事項再次發生變化未及時申報的。應當依法及時自行調整并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稅收征管法》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失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未繳少繳稅款共計金額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加長到五年。
三是納稅人存在弄虛作假的。應依據《稅收征管法》規定認定為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組合而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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