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事項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事項包括調增事項和調減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針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以及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的部分等事項應當進行調增。調減事項一般包括企業發生的法律規定的不征稅收入,以及免征減征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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