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組一個樂團,團體們三人譜曲音樂,就像運行一個公司,也可以了解成共同好友的聯系,每位成員常會有各自的股份。專輯的作曲者著作權原屬,應由所有樂隊成員以一種簽訂歧見的手段來界定,并沒有一個固定的模式。極好以書面協議為主,口頭外匯承諾為輔,來作為歸屬依據 !
音樂作品著作權的結構內涵
音樂作品(歌曲)的著作權(composition),通常屬于詞曲創作人(或人們)。即歌曲作品本身的曲子(lyrics)和旋律(melody)的版權。它僅涵蓋歌詞和旋律。作為詞曲創作這一扮演,也只有歌曲的著作權必須引起經濟權利。牢記這一點,上文將頻密舉例包含。
注意:詞曲并不包括在其內。在亞太地區上極為少數的原因下,鮮少歐洲國家(如德國)且只在少數電子元件類音樂風格的層面內,將編曲也算在作品本身版權的一部分。
理解:編曲需要看作歌曲創作的技術活。簡單的過程,例如,升key,換調,由鋼琴翻拍吉他伴奏,也都能算作編曲。故國際上普遍認為,編曲不能夠構成音樂作品版權的一部分。
談樂隊歌曲著作權的歸屬
依據每個樂隊不同的實際狀況而定。典型主要可劃分三種比較前提化的模式。下面以一支五人樂隊,包括主唱,吉他1,吉他2,團員,鼓手,來舉例說明。
1)歌曲著作權,根據每一首歌實際進行(詞和曲)創作過程的人員進行劃分。參與該歌曲創作的成員所占版權的主導地位均等。寫給體現型式:
例1歌曲:作詞:主唱。 作曲:吉他1,吉他2。 編曲:樂隊名。 獨唱:樂隊名。
例2歌曲:作詞:主唱,鼓手。 作曲:主唱,吉他1,貝斯。 編曲:樂隊名。 演唱:樂隊名。
優點:能夠產生經濟利益的歌曲著作權,僅包括歌詞和旋律。所以這種劃分模式能夠促動所有樂隊成員參與詞和曲的創作,這也是所有樂隊成員(包括貝斯或鼓手)應該有的音樂碩士素養。
疑問:如果歌曲著作權只包括作詞和作曲,那么多人共同創作時,是否所有作詞人共占50%,所有作曲人共占50%呢?
非也!完全不是這樣。因為,作詞和作曲兩者合為一體時才能構成已完成的音樂作品,所以不能拆開而論。
例1歌曲中:主唱,吉他1,吉他2,在沒有書面協議具體情況規定著作權各自所占百分比%時,默認每人均占1/3。
例2歌曲中:主唱,鼓手,吉他1,貝斯,在沒有書面協議明確規定著作權各自所占百分比%時,默認每人均占25%。即使主唱同時參與詞和曲的創作,實際助益*多,也只有25%。
其他例證:哪怕一首歌的作詞人只有一位,作曲人共有11位,在沒有書面協議明確規定著作權各自所占百分比%時,默認每人均占1/12。
2)歌曲著作權,和1)模式相似,根據每一首歌實際參與(詞和曲)創作過程的人員進行劃分。不同的是,參與該歌曲創作的成員所占歸的版權份額,一并商定,并以書面形式記錄每一首歌參與創作成員所占歸屬權的百分比%。
署名體現形式的例子同1)。稍有不同的是,僅在署名時,貢獻大的人(所占份額%多的人)名字排在前。
多勞多得的分派模式,其實是*佳的。只要在具體%的分配上,參與創作成員只要做好溝通,合作也會是美好的。
尤為,于對一些非專業或者不明朗的樂隊,創作過程往往是這樣的:
首先由吉他手創作吉他弦律,吉他節奏,和弦進程等,再由樂團和鼓手將自己的部分休養生息進去。然后由主唱聽著整體的編曲伴奏,哼出主旋律和歌詞。終于樂隊再分別作整體和細節的調整。相信很多樂隊都會有或多或少類似經歷。
疑問:既然歌曲著作權包括歌詞和旋律,那么嚴格意義上講,樂隊以上述過程進行創作時,著作權豈不是屬于主唱一個人的?其他成員只能算編曲?
詢問:既是肯定的,也是主張的。如果沒有樂隊其他成員的鋪墊,一個啥也不會的主唱能哼出旋律,能寫成歌詞嗎?當然不合理啦。
所以,此時樂隊內部結構商定歌曲版權各成員所占的份額%,以及署名,就顯得十分有意義了。
3)歌曲著作權
不依據實際參與(詞和曲)創作過程的人員進行劃分。所有樂隊成員共有,且享有份額每位成員均等。
署名體現形式:
作詞:樂隊名。作曲:樂隊名。編曲:樂隊名。演唱:樂隊名。
優點:通常這樣劃分版權歸屬權的樂隊,成員二者之間的關系非常穩固和信賴,由于占有份額相同,酬金收益(和衍生的收益)各成員也均等。*真心不凡事個人貢獻的多與少,或許能夠締造出成員之間和諧的氛圍。
效率:個人認為,這種模式相較于前兩種是墊底的方案。看似均等的版權劃分,其實并不公平。尤其當,樂隊歌曲的詞曲主要創作貢獻者為固定的一兩位成員。依然過來容易學習樂隊懶漢,不思進取,不提高個人音樂素養,不參與創作。同時也可能導致,主要創作者,缺少創作和為團隊貢獻的動力系統,更有可能將自己出色的創作藏為己用,以圖個人的發展。容易產生成員間扯皮,對于樂隊的長期不穩定的發展而言,弊遠遠高于利。
以常見模式1)或2)來處理樂隊創作版權歸屬的疑慮,即使樂隊解散后,具體到每一首歌,版權歸屬也就非常講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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